晴時多雲

避稅天堂洗污名 開曼群島再修法

2019/05/07 06:00

被稱之為避稅天堂之一的開曼群島,本身也擁有豐富的海洋觀光資源,圖為潛水客在海底與魚共泳。(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國際反避稅風潮下,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逐步訂定經濟實質法案,開曼群島的施行細則2.0版最近出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指出,2.0版整體上與1.0版差異不大,主要針對7大項修訂。

第一,針對純控股公司,2.0版強調,純控股公司無須在開曼群島境內有指揮與管理活動,並澄清純控股公司無須在島內召開董事會等疑慮。

第二,投資基金定義方面,1.0版規定,投資基金下持有之轉投資,可豁免經濟實質要求;在2.0版則增訂前述情形,其轉投資公司若有從事相關活動者,例如有實際營運的最終投資標的公司,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不得豁免。

第三,針對「其他地區稅務居民」部分,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包含美國稅法上認定的非企業實體(disregarded entity),且其股東為美國公司者,須出具外部稅務專家簽署的聲明書,或主要管理階級(C level officer)聲明該個體全部所得已透過美國公司申報納稅。

第四,2.0版未要求相關個體要積極從事相關活動,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另外,若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也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仍得辦理年度聲明與年度申報。

第五,2.0版強調,「投資基金」不算純控股公司。第六,針對「服務公司」的定義,僅限提供集團內關係企業的服務公司。第七,在「高風險IP公司」的定義中,刪除未從事研發、經營品牌或經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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