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二房東條款6月上路 稅不得約定轉嫁

2019/02/26 06:00

房屋出租市場糾紛頻傳,內政部已公告「包租契約」及「轉租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六月實施,對「二房東」進行規範。(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蕭玗欣/台北報導〕坊間的包租代管業者越來越多,但目前對於房東和房客中間的「二房東」卻未有明確法律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昨表示,內政部已公告「包租契約」及「轉租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六月實施,未來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開罰。

為遏止惡房東,內政部二○一七年祭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房東及房客間的法律關係。不過,被稱為二房東的包租代管業,卻無法律規範;消保處表示,這次即針對房屋租賃業做為輔導對象,明確規範二房東及房客應盡的權利義務。

內政部說明,已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在二月廿三日公告兩項規定,分別為「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乃依「消保法」所訂定,適用包租業與房客。

據最新公告的「包租契約」,對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有明確規範,包含押金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賃住宅或設備損壞,應由包租業者修繕,修繕費用得由租賃雙方另約定負擔方式。

若要臨時終止租約,租賃任一方至少須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未通知逕自取消租約,應賠償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另規定七大不得約定事項,包含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次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負擔稅費,轉嫁由出租人負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的瑕疵責任擔保;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更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內政部強調,今年六月一日生效上路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電費不能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

「轉租契約」也有類似規定,明定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外,為防止二房東隨意超收不合理的電費,契約規範二房東及房客可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誰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房客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例如台電去年夏季最高級距一○○一度以上每度六.四一元,二房東收費就不能超過此金額。

內政部表示,若違反者,除了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最高處卅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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