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小檔案》合意併購vs.非合意併購

2018/11/28 06:00

台新金控總部。(記者王孟倫攝)

金融機構「合意併購」是指併購人取得被併購機構同意,但由於一家公司往往有多個不同大股東,為避免出現意見不合,金管會要求未來若提出合意併購之申請,必須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非合意併購」又稱「敵意併購」,也就是未獲得被併購公司之同意。不同於一般產業,基於金融市場穩定性,過去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合併必須採取「合意」,不允許非合意的狀況。

不過,為了推動金融整併,金管會最新推出在特定條件下,允許體質良好的金融機構可以發動「非合意併購」,但此規定不適用公股行庫,因此被稱為「民營金金併」,此屬於非合意併購的一種。

(記者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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