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拚APG評鑑 金融業未內控最高罰千萬

2018/09/14 06:00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路透)

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拚十一月五日台灣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過關,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金融機構若未依規定進行防洗錢內控,最高可罰一千萬元,指定非金融事業與人員最高罰一百萬元。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主任、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這兩項法律如果在APG第三輪評鑑前完成修法,屆時評鑑可能會獲得不錯的成績,如果沒有完成修法,一定沒有分數,所以會積極向立委報告修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希望如期在APG要求的期程內完成。

蔡碧仲表示,APG第三輪評鑑重視對法遵的要求,「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

指定非金融事業與人員最高罰百萬

根據這項修法,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為客戶進行不動產交易或管理金錢與資產等業務的律師或會計師。

草案也新增罰則,若未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可對金融機構開罰五十萬到一千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五萬到一百萬元。

資恐防制法方面,蔡碧仲說,草案將被制裁者的金融制裁範圍,擴大到被制裁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財物或財產。例如被制裁者自己持有的財產不得移轉,且被制裁者請親友代為持有、或以信託等方式持有的財產也將受到限制。

修正草案也新增規定,為避免被制裁管制對象利用陳述意見的時機脫產或對恐怖組織通風報信,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不給予制裁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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