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條款入證交法》竹科業者批︰官員法律傲慢 不甩實務困難

2018/07/13 06:00

公司法「大同條款」闖關成功,學者憂心台廠關鍵技術難保。圖為台積電。(台積電提供、資料照)

〔記者洪友芳、陳永吉/綜合報導〕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持股三個月以上、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大同條款」,金管會更研擬跟進修正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的併購條款,新竹科學園區業者直言批評,修法官員自恃法律傲慢,顯然對實務不夠了解就硬幹。

大同條款爭議多 法理與實務差距大(記者陳永吉、高嘉和、黃佩君製表)

竹科業界疑慮,大同條款將令很多公司陷於經營權之爭危險,市場派股東只要「揪團」集結半數股權,不管是不是真心經營還是圖謀切割資產炒股,就可發動召開股東臨時會來爭奪經營權。

竹科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指出,這次主導修法的官員只從法律思維考量,但「對實務的了解是很不夠的」。官員說持股逾三個月、加上停止過戶後到開股東會還有一個月,等於有四個月股票不能動;顯然官員不知道停止過戶取得參加股東會資格後,股票就可以賣了。

另所謂持有過半股權逾三個月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業者也質疑,如果不是要求須單一股東,實施起來也很有問題;試問,未達過半的股東,必須集結才能過半,那他憑什麼去發起停止過戶,收集委託書?又如何去證明這些人都持股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前沒停止過戶,因此沒有股東名冊,就算有,也不能證明這些股東三個月內沒有進出。

持股3個月 怎麼算?集保中心:沒停止過戶就沒有股東名冊

集保中心主管證實這種疑慮是存在的,懂法律官員不是很懂實務。實務上,上市櫃公司開市時股東是分秒都在變的,而且沒有停止過戶,就沒有名冊;建議持有過半股權至少要逾一年的股東,才可自行召開股東會。

竹科產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偉詮電董事長林錫銘強調,公司法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得延緩實施、甚至再度修法;另如何保障股東權利的公平合理行使,持平而論,較有效方法還是在於應該廢除獨董的設置、廢除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這些有利於公司派長期掌權的制度。

林錫銘也認為,電子投票使得股東會的進行流於形式化,討論案無從修改,臨時動議成為不可能;這些制度,只會使得股東權利更受制約,外部股東總覺不平,甚至有十%股權的股東,選不上董事,改選前還可以容許減少董監事席次的怪現象;這些才是主管機關應該去改正與關注的,而不是對公司法條文進行不必要而且不周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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