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拍板 績優股可年發2次股利

2017/09/12 06:00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列下會期優先法案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昨舉行公司法最後一次公聽會,預計本週送出草案,列入下會期優先法案。雖然記帳士公會、工業總會等強烈反對,十六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得申報股東名簿、納入公司秘書等加強防制洗錢、透明度條文,還是列入修法;也納入公司一年可派發兩次現金股利,但擬限於「績優公司」,例如大立光、台積電等,有望一年可發兩次股利。

防制洗錢條文 阻力中闖關

公司法修法因卡在防制洗錢等相關配套,例如揭露實質受益人、增設公司秘書等條款,因工商界及記帳士公會等強力反彈,一年來停滯不前;前行政院長林全卸任前拍板十六萬家非公發公司也得申報股東名簿,杜絕洗錢犯罪,昨公聽會中還是遭業界大力抨擊,但經濟部明確回應,「這是一場必要的考試,已把難度調低」,希望業界認同。

根據草案二一○條之二規定,公司應向經濟部申報股東名簿,若有變更也要比照申報,因公開發行公司屬於金管會主管,可不適用。但業界代表強力批評「擾民」,工總代表更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已給法務機關調查權限,不需勞民傷財特別建立股東名簿資料庫。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指出,為因應明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國際評鑑,若不預作準備恐無法通過;「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對台灣建議的要求是揭露實質受益人,目前僅要求備置股東名簿,已有讓步,是「經濟部爭取來的」。未來會先勾稽財政部報稅資料,再通知公司若股東有改變時才需變更,儘量降低法遵成本。

草案二二八條之一也納入「兩次股利」條款,規定公司每年可分派兩次盈餘,但須以章程定之,若為現金股利得於章程定明後,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辦理,再報告股東會。但記帳士公會、律師公會等代表都反對,質疑恐會有炒股後遺症。

王美花說,目前先進國家都可發兩次股利,且英美法系國家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台灣賺錢的好公司,應讓國際社會願意投資」,初步條件是公司治理優良透明,且過去數年都有盈餘的績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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