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觀測站》獨董制度 應通盤檢討強化

2017/08/21 06:00

對於強化獨董制度,金管會已祭出「樂陞條款」及「永豐金條款」,像是獨董任期最多3屆(9年)、至少要有一位獨董出席會議、金控或銀行獨董兼任最多4家等。(經發局提供)

檢調上週四偵結起訴永豐金超貸案,近年來,國內上市櫃公司各弊端頻傳,包括:樂陞案、TRF案等,讓外界將矛頭指向「獨立董事」並未發揮功能,而淪為「門神」或「橡皮圖章」角色,因此,為落實公司治理,我國獨董角色與功能必須通盤檢討與再強化。

依「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置「獨董」,此目的在透過外部專業人士的超然角色,共同參與公司經營與運作,避免少數人或家族壟斷董事會經營,並發揮監督導正功效。

但實際情況呢?獨董被質疑「一點也不獨立的董事」,董事會掌握了獨董的提名大權,就算不是董事們的好朋友,至少也是溫和派型,角色要獨立不容易;另外,許多獨董一當就是好幾任,早就與董事成為自己人,要怎麼發揮監督之責。

對於強化獨董制度,金管會已祭出「樂陞條款」及「永豐金條款」,像是獨董任期最多3屆(9年)、至少要有一位獨董出席會議、金控或銀行獨董兼任最多4家等。

不過,獨董的監督角色若要充分發揮,應再通盤檢討與改革相關制度。首先,必須清楚規範與強化獨董的「連帶責任」或「共同責任」,讓事情發生時,獨董無法置身事外。其次,考量獨董的獨立性,在提名程序及相關資格條件,應該進行更嚴格規範,減少獨董多為董事長好朋友之情況。

第三,目前獨董薪資是以「級距」揭露,可考慮仿照先進國家,當薪資達一定金額以上,就須直接在年報揭露實際領了多少薪酬。(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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