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透視新版電業法》先開放發售電 再廠網分離

2016/10/11 06:00

發、售電修法前後比一比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電業法修法已召開過三次公聽會,並多次進行修改。根據政委張景森與台電工會協調後版本,預計修法通過後最遲兩年半開放發、售電自由競爭,並成立獨立電業管制機關,六到九年內廠網分離。

未來電業自由化,首先將開放發電業、售電業及代輸直供。(資料照)

根據披露草案,未來電業自由化將採兩階段方式,第一階段將開放發電業、售電業及代輸直供,修法通過最慢兩年半完成開放;此期間並將成立電業管制機關,而台電仍維持發、輸、配售一體的綜合電業,維持供電穩定。

第二階段則為廠網分離,預計修法通過後六到九年內完成,原本作為綜合電業的台電將分割為發電業及電力網業,且不得交叉持股,最終將僅有電力網公司為獨佔國營。

電價方面,新版電業法將售電業分為一般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前者售電對象僅限購買購電選擇權的用戶;後者售電對象為全部未簽選擇權的用戶,且為公用事業,具有「用戶電能供應義務」,售電費率仍需經電價審議委員會審議,因此受價格管制。

而在選擇權方面,設定逐步開放,一開始將開放高壓用電大戶選擇權,而後逐步延伸至一般用戶;但外界批評此設計恐使便宜火力電力優先讓高壓戶買走,修正過程中可能納入一開始即全面開放選擇權,一般用戶也可直接與電廠購電。

而電業管制機關目前預計為行政院下屬單位,下設電價費率審議會、電業調處委員會及電力可靠度委員會,轄處有關電業管理、核發籌設許可考量能源配比、監督、電業爭議調處、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核定電價等業務。

再生能源方面,設有鼓勵機制,包括對再生能源售電型態、價格採取較少限制,且要求民營電廠純益若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十五%時,其超過半數須投資綠能發電。法案允許再生能源業者可透過躉售、代輸與直供三種形式售電,向一般用戶售電費率不受管制;也允許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型態,如合作社方式在地經營。而若自用發電為綠能者,不受售電比例上限二十%限制,可一○○%出售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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