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電業公積金提列入法 強制投資再生能源

2016/07/26 06:00

未來發電業若盈餘超過該上限,需以超過之半數應用於投資再生能源發展。(資料照,記者張菁雅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民間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部分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但多年來均未依規定繳納。經濟部在電業法修正草案中將相關規定入法,並用以鼓勵綠能發展;根據新版草案,未來發電業若盈餘超過該上限,需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及投資降低污染設備,另外半數則應用於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民營公用事業條例》於民國18年制定,規定包括民營電廠、室內電話等民營公用事業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部分的一半應提列為公積金,做為避免公用事業漲價之用。本報之前獨家報導此條例雖制定將近90年,卻從未如數提列公積金,若以民營電廠估算,即有逾150億元公積金未繳庫。

未依規投資 最重可撤照

對於此執法漏洞,經濟部日前承諾將把公積金相關規範納入新版《電業法》新修草案,而在昨公布的新版法案64條即納入此規定,並用於鼓勵綠能發展。該條規定,發電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須投資再生能源發展;而再生能源業本身則不適用此條,給予綠能盈利空間。

新法案也規定,若電業純益未依該條文投資者,將處2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且處罰達2次者可勒令停止營業3~6個月,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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