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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趕了!離岸風電PPA明年1月2日簽 可追溯今年費率

2018/12/28 14:19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離岸風電開發商於明年1月2日和台電簽約,可追溯適用今年費率。(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離岸風電今年費率截止日是明年1月2日!外界原以為今年最後工作日即是台電購售電合約(PPA)的底線,但台電表示,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開發商若於明年1月2日才正式和台電簽訂PPA,仍可適用107年每度5.8元費率。

內政部營建署上週5(21日)一口氣審查沃旭、玉山能源與北陸電力、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中鋼4家開發商位於彰化的7件離岸風場,但許可函昨下班才送出,等於今年最後工作日,一天要拚過地方政府、能源局與台電等三大關,開發商才可以拿到今年較高費率。

不過,台電發言人徐造華說明,基於民法第122條規定,廠商若是明年1月2日才正式和台電簽約,可追溯適用107年費率。

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今年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每度5.8元,12月31日為107年費率的末日(截止日),但碰上休息日(連續假期),因此順延至次日(108年1月1日),不過,1月1日又是開國紀念日,整體順延至108年1月2日。

徐造華強調,截止日沒有轉彎問題,一切都依法辦理,28日確實是今年最後工作日,但根據民法122條解釋,廠商1月2日文件備妥並與台電簽約,可追溯適用107年費率,若是今年1月3日後才簽訂,就會是明年的躉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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