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薪資水準前15%以上擬納責任制 勞資政學沒共識

2018/08/09 14:05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今(9日)天針對具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和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否納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適用對象加以討論,會上勞資政學都有代表與會,經過一個上午的會議,討論有共識處甚低,勞動部將再持續蒐集資料意見。

勞動部。(記者李雅雯攝)

國發會代美國商會提案擬讓達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和責任制專業人員納為責任制適用對象,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和女性夜間工作,而非遵循現有勞基法規定;然而會議上勞資政學各對該案提出意見,有共識處甚低。

會議上勞方代表多以健康安全管理觀點出發,認為需要慎防過勞狀況,絕非薪資多了就不用管健康;科技部提出創新公司核心人員適用責任制,卻也有學者認為鼓勵創新發展不該是用降低勞動條件方式。對於怎麼樣界定適用對象也有不同聲音,提案主張用一定薪資水準如個別公司從業人員中位數2倍以上或薪資水準為前15%以上,另也有聲音認為應該訂立一個絕對數字,這樣相對地好操作處理,然而各個事業樣態不一樣,規模大小也不一,可能某個職位已經是某事業單位最高主管,其薪資就是沒有達到設定的適用絕對數字;另也有意見指出可以用上市櫃公司作為適用對象分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各方意見都會再加以整理,同時參考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上是如何訂立法規,持續蒐集意見中,目前距離成案送入法規會做討論尚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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