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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就業專法草案禁年齡歧視 八大地雷老闆不要踩

2018/07/15 13:55

中高齡就業專法草案禁止年齡歧視。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日前(12)日釋出《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內容,其中明列「禁止年齡歧視」,強調雇主對中高齡、高齡求職者、受僱者不得以年齡為由給「差別待遇」、「不利對待」,草案中列出相關事項;在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職場不得有年齡歧視情況下,根據勞動部彙整出的類型案例,可看到仍有職場將「年齡」作為招募、升遷、調動、福利等項目的必要條件,雇主、人資應杜絕這些情況發生。

以下列出八項發生在職場上的年齡歧視類型案例:

一、招募限年齡:A百貨公司招募電梯服務員1名,招募廣告上明寫:限定25歲以下,直接以年齡(25歲)作為招募限制條件,對超過25歲的有意求職者明顯有差別待遇。

二、甄試暗伏年齡限制:B公司在甄試過程中,給予所有求職者筆試機會,筆試結束後卻僅有未滿30歲的求職者有機會面試,且該公司最後所僱用的員工年齡也都在30歲以下;相當於僱用上直接以年齡30歲為限制,對超過30歲的求職者明顯有差別待遇。

三、勞動條件大不同:因應金融風暴,C公司採行無薪休假,規定從事同一職務的受僱者,40歲以上員工無薪假天數較多,這已構成勞動條件上對年滿40歲的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四、年紀到了才能升遷:D公司規定受僱者必須年滿35歲才有資格升任組長,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作限制,對未滿35歲的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五、年齡成了調職依據:E公司調動年滿55歲受僱者前往新成立部門推廣業務,且規定每人每年業績須達100萬元,否則考績會被打丙等;該公司調職政策、工作要求以年齡作限制,對年滿55歲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六、年齡成了獎懲依據:F公司在懲戒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受僱者時,45歲以上受僱者記1次大過就解僱,44歲以下受僱者記3次大過才解僱;同家公司對人的獎懲制度不同,該項懲戒政策對年滿45歲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七、訓練福利年齡有別:G公司每年選派員工到美國接受訓練,但只有「未滿40歲的員工」有機會被選任;該公司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40歲)作為限制,對年滿40歲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八、年齡成了解僱條件:H公司決策在裁員時先解僱年滿55歲的員工,該措施直接以年齡(55歲)作限制,對年滿55歲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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