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條款、證交法不同調? 顧立雄:可擇一進行

2018/07/07 18:54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日表示,即使是以公開收購程序取得過半股權的股東,在持股達3個月後,也可依據公司法173條之1自行召集股臨會,股東可依據「符合要件」,選擇有利的方式進行。(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針對公司法修法後與證交法「不同調」,是否變相鼓勵市場派甚或中資「走捷徑」?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日表示,即使是以公開收購程序取得過半股權的股東,在持股達3個月後,也可依據公司法173條之1自行召集股臨會,股東可依據「符合要件」,選擇有利的方式進行。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日接受本報記者電訪指出,證交法第43之5條,原本就只規範公開收購的情形,算是針對公開收購的特別規定,但如果不是公開收購案件,因證交法並無規範,因此只能回歸公司法,因為公司法適用於所有的公司。

顧立雄說,公開收購多是敵意併購,需經過宣告程序進行,只有符合公開收購的相關程序後,才適用證交法第43之5條的規定,在持股逾百分之50後,就可以書面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

不過,如果透過公開收購程序、持股逾百分之50且已達3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公司法173條之1的修正條文,自行宣布召開股東臨時會。換言之,就是市場派可「依自身符合的要件,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

相反的,如果只是從公開市場上購買過半股權,未來就只能在持股滿3個月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立法院本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的條文修正,就是市場派若持有

過半數以上股權達3個月以上,無須公司派董事會同意,也無須主管機關同意,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至於修法是否因此給予「中資」低門檻?顧立雄說,「中資」是另一個「議題」,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行查核與監督。如果表面上是外資,但骨子裡卻是中資,又未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核准、進行申報,未來將喪失表決權甚至必須移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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