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SOGO案再度生波? 公司法補救條款加嚴

2018/05/16 13:36

公司法修法從嚴規定。圖為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SOGO案纏訟十六年,當初起因卻是因公司增資登記虛偽不實,成為公司法經典爭議,本次修法也納入「SOGO條款」部分補破網。該條款原僅規範若公司登記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等情況,裁判確定後可廢止其登記;但由於今審議時經部擅自在整理委員提案基礎上加入但書,遭朝野立委批評,因此最後按照召委高志鵬及廖國棟之加嚴提案通過,更納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且無論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有罪,均可依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SOGO案纏訟多年,爭點起因卻是遠東集團在入主SOGO過程中,於2002年9月21日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均涉及偽造文書,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高院並曾於2009年12院認定當年負責記錄的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幕僚、遠紡副理郭明宗業務登載不實,判刑2個月定讞。

而公司法修法本次也列入俗稱「SOGO條款」的補破網條款,院版第九條納入第四款,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今在立院經委會進行公司法最後一輪協商,在審議此條款時,經濟部在整理委員提案基礎上加入,在第四項條款加入但書,強調若「其撤銷或廢止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遭朝野立委砲轟。

包括民進黨召委高志鵬指出,他認為各單位都有立場,也均可表達自己的主張,但不可以透過整理法案擅自行政單位放進去;且該條文對是否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等,完全由經濟部自行認定,是凌駕法律之上的帝王條款,形同「第四審法院」。

不過法務部代表也表示,行政程序法117等條中有相關規定,若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在公司法中是否要做規定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經濟部以及立法院之考量,但若有此情況卻一定要撤銷登記,就會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變為零。商業司長李鎂則表示,經部僅是設計配套,因上次委員會審查時有這樣的論述,但並非當作委員提案提出;但對委員表示經部恐是為特定案件護航,李鎂也強調此加入但書絕對不是針對個案。

而由於朝野立委對此說明及但書提案均表示無法接受,最後該條通過高志鵬及廖國棟共同提出之修正動議,將第九條第四款加嚴,列入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第210條、214、215,或以216條行使上述文書之罪,或217、218條各罪之方法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該條文較原先範圍擴增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主體除「公司」更擴展「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裁判確定」之情況外更加入「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SOGO案恐再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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