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 最快明年起股利可按季發放

2018/05/10 19:07

公司法修法,228之1條「股利條款」達共識,未來股利分配可由1年1次變為1年2次或4次,最快明年可上路,有助於維繫優質股熱度及股市動能。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條文可符合優質公司需求,有助吸引投資。(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今在經濟委員會完成第一輪協商,預計16日可正式完成二讀,本會期通過。228之1條「股利條款」達共識,未來股利分配可由1年1次變為1年2次或4次,最快明年可上路,有助於維繫優質股熱度及股市動能。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該條文可符合優質公司需求,有助吸引投資。

牽涉眾多的公司法修法今完成第一輪協商,其中針對股利條款達共識,將在略為修正文字後下週通過。該條款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而今通過國民黨委員蔣萬安等人版本,自每半年增加為可每季分派股利,完全比照國外模式。

經濟部官員表示,此政策可讓公司在賺錢之後儘速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可增加股東投資意願,同時也使資本市場更為活絡;因國外分配股利常以每季為制度,讓投資人無論何時進場均可享有投資收益,相對也會增加外資對台股評價。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明,該條款鬆綁僅限現金股利,股票分派仍須經股東會同意;未來若每季分配,1到3季僅需會計師查核,到第4季再簽證即可,不會增加處理難度。而金管會也當場表示可同意此作法,配合無虞。

此外今天也通過第248條鬆綁公司債條款,幫助新創公司籌資且多元發債種類。過去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資產減負債後餘額,且非公發公司僅能發行普通公司債;修法後非公發公司則取消發債總額限制,且放寬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多元化台灣債券市場。

另也通過留才條款,發行員工獎酬可母子公司雙向通用,讓大公司底下的子公司員工也能獲得同等獎酬,有助於大公司投資新創產業留才及集團內人才流動。草案267條規定,包括員工分紅入股等5大獎酬工具,承購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條件由公司章程定明。

而修法將於16日進行第二輪協商,在此之前已通過的重要條款除上所述,還包括公司可發行無面額或超低面額股票、特別股、自強制3董1監改為可1董1監等。而16日部分深水區條款將再度進入攻防,包括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秘書)、法人董事是否廢除或增加改任限制、半數股東可召集臨股會之配套方案、以及洗錢防制條款將拿掉「實質受益人」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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