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啟動 洗錢評鑑難題仍卡關

2018/04/25 18:29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說,目前院版規定的確與國際上的實質受益人不同,可能會讓大家混淆,希望取掉該詞,直接列出董監事及10%以上股東之文字。圖為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延宕一年多的公司法修法今天終於逐條審查進入深水區,但爭議條文仍多無結論保留,其中包括22條之一的透明條款,「實質受益人」規範遭疑與國際規則不符,恐使台灣難過洗錢評鑑。但今審議本條時仍卡關,激辯一個多小時仍無結論;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質疑公司法急過即是為因應洗錢評鑑,但如今照草案修法恐仍難達標,為何仍要「急急如律令」?而若照院版標準無法通過評鑑,應說明是法務部或經濟部要負責。

今年11月台灣即將面臨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法也納入透明條款,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若不從可連罰;但因業界強力反對,院版草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在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未到真正最終受益人。

院版草案22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建置之資訊平台,實質受益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也就是一般所指「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

今公司法逐條審查進入深水區,但此透明條款仍激辯一小時後無結論,最後送保留協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批評,洗錢防治評鑑的重中之重項目,就是實質受益人;經濟部、法務部代表已明確表示院版實質受益人定義,根本不符國際規範,有媒體也披露台灣已經成為第八大金融隱匿國,比開曼群島還要誇張,若接受這樣的條文,評鑑不過由誰負責?

高志鵬則說,在要求透明度時,部會就說很多洗錢評比的項目也不需修法,當初為何又「急急如律令」,用評鑑為理由趕在這會期修法?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解釋,洗錢評鑑評分項目有兩部分,分別是效用評鑑或法令評鑑。法令規範若定得完美無缺但操作不到,效用評鑑就是零,但沒有訂定也是零;目前的規範為折衝之後研究出的文字,認為產業界還能夠接受操作,雖非達到國際洗錢規範的高標準,但有了就是起步;也許拿不到100分,但可以說服評鑑委員有70分。

而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說,目前院版規定的確與國際上的實質受益人不同,可能會讓大家混淆,希望取掉該詞,直接列出董監事及10%以上股東之文字。但法務部認為仍需斟酌,「因評鑑可能就是要看到實質受益人」,所以此詞彙是否能改掉,恐仍需討論。

而黃國昌則提出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就是行政部門明確表示依此評鑑沒有問題,若出問題,經長與法務部長共同負責;或者實質受益人依國際標準,規定為有最終控制權之所有人或自然人,若行政部門可接受,法律內就把認定標準授權給行政部門去定,自行取得平衡。

而王美花也表示,洗錢評鑑並不只針對此條文,而條文是行政部門提的,就由行政部門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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