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修法後金融犯罪所得難沒收?金管會:誤導視聽

2018/04/10 20:05

有媒體投書指稱,金融八法修正後,將導致犯罪所得難以沒收,金管會主動澄清說明。圖為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有檢察官在媒體投書,指稱立法院修正「金融八法」後,導致金融犯罪所得難沒收,金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所謂修法後,無從宣告沒收之說法,恐有斷章取義、誤導視聽之嫌。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今年1月31日修正前之「金融八法」規定,犯罪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優先於國庫沒收權,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再由國庫沒收;另外,2016年7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金融八法原有之規定不再適用,犯罪所得改由國庫先行沒收,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因犯罪事件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必須在沒收判決確定後「1年內」,持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向檢察官聲請發還犯罪所得。

對此,張振山直言,依過去實務經驗,犯罪被害人,尤其是涉及案情複雜、人數眾多、卷證浩繁之金融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多半難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取得相當於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進而產生犯罪被害人在沒收新制下,反而無法獲得實質賠償之疑慮。

 為解決相關疑慮,並基於優先保障被害人權益、監理一致性之立場,金管會徵詢各方意見,並洽會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後,提出金融八法之修正案;其中,司法訴訟曠日廢時,難以在有限時間內,為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及法務部也檢討規定,以保障被害人權益之意旨。

張振山說,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及得請求賠償之人後,再由國庫沒收,法院並將犯罪所得金額計算、製表,具體指明待發還與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倘有剩餘,檢察官應再依法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換言之,這次修法絕非如投書內容所稱,修法後法院不判沒收、檢察官不聲請扣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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