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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委外研究 金融業「一行為一罰」擬喊卡

2017/08/08 19:50

根據金管會委外研究結果,美英等國對金融違規,並未採取「一行為一罰」。圖左為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對於類似銀行不當銷售TRF商品等重大違規事項,金管會研議採取「一行為一罰」,而非一次性裁罰;不過,金管會委託研究指出,參考各國法令,「若屬於同一業務行為,不以個案逐一開罰」,因此,金管會傾向不推「一行為一罰」修法,也就是維持現有作法!

金管會在今年一月表示,若金融業違反專業倫理或重大違法時,一定從重處罰,並研議將目前的「一罪一罰」,研究調整為「一行為一罰」。這項政策被視為國內金融監理最大的變革,並委託由世新大法律系進行通盤性研究。

「一罪一罰」與「一行為一罰」有何不同?舉例來說,當某家銀行的理專人員不當銷售TRF商品,銷售案件共有三十個,根據目前法令是依其違規行為,進行一次性裁罰;若改採「一行為一罰」,則是要以三十次案件累計裁罰。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根據委託研究結果,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德國,或是「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其對於金融業違規裁罰,若屬於「一個業務行為」,並不會採取個案分別開罰,也是一次性懲處。

此外,銀行局官員以日前連續開罰Uber為例:交通部原本認為,司機只要違規載客幾次、就罰幾次,但行政最高法院判決,這屬於同一個業務行為、具有反覆與持續性,因此,不能載客一次就罰一次。

對此,金管會強調,其實依照現行法令,若金融機構遭到裁罰後,又發生相同缺失,即使是同樣的行為也可繼續再開罰,換言之,這已經具有「一行為一罰」效果。

據瞭解,金管會初步已經決定,將不推動「一行為一罰」修法,但官員也強調,該政策尚未最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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