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駁財政部 台新林維俊:董事改選雙方共同決定是事實陳述

2017/03/29 21:55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回應財政部,上屆彰銀董事會是由公股及民股組成,2014年改選日期當然為雙方共決。(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新聞稿點名,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所稱「2014年彰銀董事改選日期,由台新金控與財政部共同決定」,此說法悖離事實、誤導視聽;對此,林維俊今天澄清,這完全是事實陳述,且有會議紀錄可查,並無違誤。

由於財政部在本周二(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2014年彰銀董事改選,當時由台新金掌握經營權,卻未能在2014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亦未於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議案等,因此,函請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令彰銀在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

因此,財政部認為,台新財務長林維俊指稱,「2014年董事改選日期是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明顯悖離事實,實屬不當。

對此,林維俊表示,基於台新金控財務長之職責,必須對財政部回覆兩點聲明:首先,彰銀2014年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日期及進行董事改選等,這是由台新金及財政部雙方代表組成的彰銀董事會,並在當年10月21日「全體同意通過」。

換言之,他強調,雙方共同決定,完全是只是單純的「事實陳述」,何來財政部所言的悖離事實或誤導視聽?

其次,就今年彰銀即將改選董事任期,林維俊也質疑,有別於上屆彰銀董事會,本屆目前彰銀董事長及四席一般董事、全為財政部指派;而今年3月董事會卻通過決議,下屆董事任期從今年6月16日開始。

林維俊質疑,上述決議,已經違反彰銀公司章程第18條第2項規定:「第24屆董事任期為二年七個月」,及彰銀2014年股東臨時會決議:「第24屆董事任期為2014年12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他直言,以公股代表如此違法行徑,令人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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