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追民營電廠150億回饋金 經濟部:一週檢討

2016/05/04 14:41

立委管碧玲。(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民營電廠(IPP)未依法繳納150億公積金,經濟部今在立院表示民營電廠應適用電業法、而非「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因此不需繳納公積金,遭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大錯特錯」,強調經部連基礎法律原理都搞不清楚,且態度軟弱替民營電廠開脫繳納責任。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將在一週內檢討釐清電業法與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法規競合問題,並依法處理,絕不偏袒民營電廠。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指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包括民營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若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額一半須提列為公積金;但經濟部卻從未處理,甚至連有這項規範都不清楚,各電廠目前總計積欠的公積金竟高達150億元。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民營電廠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因其不直接售電給一般公眾用戶,而是賣給台電再轉售用戶,其性質跟一般公用事業不同。能源局也指出,民營電廠價格由台電的發電成本為上限競標,價格低者優先得標,且業者依其努力程度,自付盈虧,因此主要依電業法規定,並非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何欣純痛批,發電業是公用事業,民營電廠是公用事業的一部份,經濟部不敢否認這些定義,卻還要研究適法性,明顯在幫民營電廠講話。她強調,台電在與民營電廠修約的時候,經濟部沒辦法修改購電的不平等條約,如今又用適法性問題放任爛攤子,不知為國民把關,經濟部根本就是帶頭違法。

管碧玲也批評經部法律見解是「大錯特錯」,連最基本的法律邏輯都未釐清。她強調,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可將民營公用事業分態樣,也未規定須以直接服務消費者為限;經濟部根本無權去分各種態樣,也無權主張電業應排除在公用事業的範圍。

她也強調,經濟部對一般法跟特別法的相關性完全徹底搞錯。管碧玲說,固然電業法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電業法既然沒有特別排除民營電廠繳納公積金,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就應回歸普通法。

她也痛批經濟部完全替民營電廠開脫繳納的責任,紊亂法律邏輯。沈榮津承諾表示,將在一週內針對兩法法律競合問題,與相關部會開會釐清,是否針對民營電廠應繳交的公積金,沈榮津強調,「該做我們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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