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租屋調處收費標準改變 一件最低只收3000元

2015/11/27 18:49

考量租屋民眾多為經濟弱勢,內政部地政司決議將租屋爭議申請調處案件收費標準從現行的每件1.5萬元,改分為四個收費標準。圖為內政部長陳威仁。(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考量租屋民眾多為經濟弱勢,內政部地政司決議將租屋爭議申請調處案件收費標準從現行的每件1.5萬元,改分為四個收費標準。

其中年租金18萬以內的案件,每件調處標準為3000元,年租金超過18萬元,但低於36萬元的案件,每件調處收費金額為7000元,若年租金超過36萬元,低於48萬元的案件,每件調處金額為1.1萬元,至於年租金超過48萬元,每件調處金額則維持1.5萬元。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考量民眾如有不動產租賃爭議,例如租金調漲、房屋修繕等糾紛,因承租人多為經濟弱勢,為避免其申請調處造成經濟負擔,故將房屋租用等租賃爭議申請調處案件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件一律新臺幣1.5萬元,改按租用不動產的年租金價額不同,分別收取,例如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收取3000元,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

修正後年租金在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收取調處費用新臺幣3000元;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收取新臺幣7000元;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收取新臺幣1萬1000元;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則維持原本新臺幣1萬5000元的費用。

此外,對於因地籍清理而發現登記簿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的逕為更正登記,及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等所生爭議案件,皆於本次修正納入得予調處,總計共有20項調處項目,更加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指出,本次調處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規費法」規定,於報財政部同意後發布施行。另民眾如有不動產糾紛爭議,除可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調處外,也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收費用,或是走法律訴訟途徑,民眾可以斟酌實際需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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