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海外租房支出 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2015/08/04 16:12

民眾因出國留學或工作,長期在海外租屋所繳交的租金支出與住宿費,由於屬境外支出,不得列報為個人綜所稅扣除額。(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有12萬元的租金扣除額。然而,民眾因出國留學或工作,長期在海外租屋所繳交的租金支出與住宿費,由於屬境外支出,不得列報為個人綜所稅扣除額。

近年來海外留學管道增加,交換學生蔚為風潮,學生短期出國進修的比例逐漸增加,然而並非所有學校皆會提供海外學生宿舍,因此不少學生選擇在校外租屋。此外,台灣產業持續進行海外佈局,外派工作機會也越來越多,部分外派員工選擇在公司附近租屋。

不過,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至於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限,兩者可擇一申報,但扣除額僅限在我國「境內」租屋或買房自住者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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