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列報家人房租支出 僅直系親屬為限

2015/05/04 17:51

國稅局曾發現,有民眾申報在外地求學兄弟姊妹的房租支出,但未符合「限直系親屬」的規定,該筆列舉扣除額後來遭剔除。(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來臨,不少民眾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綜所稅,但常會搞錯列舉扣除額的的列報條件。國稅局曾發現,有民眾申報在外地求學兄弟姊妹的房租支出,但未符合「限直系親屬」的規定,該筆列舉扣除額後來遭剔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綜所稅有「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申報方式,二者只能擇一採用。今年綜所稅申報的標準扣除額為7.9萬元,列舉扣除額則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房貸利息、房租支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等;如果可列舉扣除的金額超過7.9萬元,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假如納稅義務人有租房子,且每年房租總額超過12萬元,報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12萬元的房租支出,此時採列舉扣除額就比標準扣除額划算。

然而官員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項目中的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房租確實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此外,納稅義務人若已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上限30萬元),則僅能擇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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