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憶紅/台北報導〕明泰(3380)在101年控告智寶(2375)銷售瑕疵品,導致明泰產品產生損害情事一案,新竹地方法院今日判決出爐,智寶將賠償明泰4500萬元。
明泰重大訊息指出,2007年12月起智寶銷售明泰的電容器存在有嚴重瑕疵,使明泰使用該等電容器所生產的產品,產生損害情事。後經雙方多次協商賠償未果,因此明泰在2012年7月23日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智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以確保明泰權益。
新竹地方法院判昨日決智寶應賠償明泰,在加計利息後,應賠償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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