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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新措施 國銀承作海外房貸 適用35%風險權數

2014/09/23 21:39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的海外房貸金額,以日本居冠。圖為東京市區(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宣布增列新規定,本國銀行未來承作海外房貸案件,將依照新巴賽爾資本協定,適用風險權數35%;根據統計,目前國銀海外房貸約新台幣2百多億元,其中,以日本房貸件數與金額最多。

金管會今天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新增規定,國銀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得適用35%風險權數。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我國原本只有區分為「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貸款,分別適用45%及100%風險權數,銀行應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聯徵中心資料,認定是否為自用住宅貸款。

對此,邱淑貞指出,我國原本未另外規範海外房貸,但考量海外房貸案件,各國規範不同,無法與國內採取一致確認自用住宅之方式,尤其,各海外分行承作房貸業務之情況不相同,難以統一計算。

因此,今管會決定採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於計算方法說明增列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35%風險權數之規定。

銀行局強調,海外房貸同樣存在風險,國銀辦理海外房貸案件,仍應審慎評估當地不動產市場情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妥適控管授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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