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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騎車與警車擦撞身亡 妻和3子女獲國賠198萬

翁騎機車與警公務車擦撞身亡,妻子、子女獲國賠198萬餘元。(記者鄭淑婷攝)

翁騎機車與警公務車擦撞身亡,妻子、子女獲國賠198萬餘元。(記者鄭淑婷攝)

2018/07/20 22:43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蘆竹警分局陳姓警員,2015年11月間駕駛公務車與70歲劉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劉翁因創傷性腦出血、顏面骨折等傷害,經救治後仍於隔年5月死亡,妻小向陳員提告業務過失致死,並向蘆竹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告訴,刑事部分陳員一審被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國賠部分扣除已受領的保險金,桃園地院判決蘆竹警分局另須賠償劉翁妻子、3名子女共198餘萬元。

判決指出,陳員2015年11月12日下午5點多,駕駛公務車途經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從中間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準備右轉仁愛路時,與同向騎機車的劉翁發生擦撞,劉翁因創傷性腦出血、顏面骨骨折、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等傷勢,經送到林口長庚醫院救治後,於2016年1月8日出院、12日入住陽明醫院安養中心,同年5月22日死亡。

劉翁妻子、3名子女認為,陳員變換車道時未禮讓直行車,對他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並向蘆竹警分局提出國賠。

業務過失致死部分,陳員一審已被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國賠部分,桃園地院法官根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大基金會鑑定結果,認為此件車禍的主因為陳員未注意變換車道應禮讓同向直行車及保持安全距離,而劉翁未充分注意前車狀況則為肇事次因,雙方各須負擔60、40%的過失責任,扣除劉翁妻子、3名子女已受領的保險金,判決蘆竹警分局另須賠償劉翁妻子、子女共198餘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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