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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察還笑嘻嘻 少女告運將性侵不起訴

1名17歲少女去年8月,結識46歲康姓小黃運將,之後2人透過Line聯繫並相約外出,康男將少女載到摩鐵但事後被控性侵。(情境照)

1名17歲少女去年8月,結識46歲康姓小黃運將,之後2人透過Line聯繫並相約外出,康男將少女載到摩鐵但事後被控性侵。(情境照)

2018/03/22 16:5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1名17歲少女去年8月間,在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攔計程車,因此結識了46歲康姓小黃運將,之後兩人頻頻透過Line聯繫並相約外出,康男將少女載到摩鐵但事後被控性侵等,不過,當時曾有員警進入查看,發現躲在窗簾後的少女,但少女只是笑嘻嘻、沒有求助「被性侵」,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少女行為與遭性侵不符常理,偵結予以康男不起訴。

少女指控,康男把她帶到桃園區某摩鐵,強行脫她衣服想要「硬」來,她掙脫從門縫鑽出逃跑,在門口被康男拉回並發生爭執,拉扯中連電話都摔壞了,她被拖回房間後遭性侵得逞。

不過,康男喊冤說:「雙方是你情我願,我還給了少女5000元,少女一開始還想仙人跳!」他指出,他帶少女到摩鐵後先付了5000元,當作上床的費用,少女拿了錢就說要去買保險套,突然打開門跑到外頭攔車,他追出去理論、雙方在門口拉扯,還引來4、5名路人圍觀,之後2人返回房間「繼續」,但2人舉動已引來路人報案,警方曾到房內查看。

檢方傳喚摩鐵員工及員警出庭,員警證稱,到房內看到少女躲在窗簾後,拉開後只看到少女笑嘻嘻,少女也沒呼救,檢方認為,少女予康男各說各話,但少女如果遭到性侵,何以不向路人、員警求救,不符常理,加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康男犯案,偵結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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