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故意犯罪或應負刑責者 桃檢簽結815全國大停電案
〔記者鄭淑婷、魏瑾筠/桃園報導〕今年8月15日無預警發生全國大停電,當時經濟部長李世光、中油董事長陳金德接連下台,停電原因指向位於桃園市觀音區的大潭電廠,廠方事後對於跳電說法一日數變,解釋是因誤觸按鍵導致,說法引發外界質疑,桃園地檢署歷經1個多月的調查全案偵結,檢方經查無犯罪嫌疑或應負刑責之人,依法予以簽結。
桃園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林秀敏、檢察官黃柏嘉、廖榮寬,多次赴大潭電廠現場勘驗、約談相關人員並帶回相關卷證,調查大停電是否有人為故意、涉犯「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嫌,但證據顯示,巨路公司游姓工程師及中油方姓、蕭姓值班人員並無「故意」存在,3人也非刑法上定義的公務員,難以用刑法相繩。
大停電原因 桃檢:更換電源供應器未改為「現場控制」
桃檢調查,發生大停電的原因,是因巨路公司游姓工程師,15日當天下午1點半起,更換位於大潭電廠內中油公司桃園供氣中心大潭計量站的電源供應器出現狀況,他將舊的電源供應器更換為新的後,將原本的備用電源脫離後突然出現「電力喪失18秒」情況;桃檢調查,這個「電力喪失18秒」成了最初的「因」,由於系統設定有「當電力喪失時,控制器會重啟Download,將對各個電動閥下達執行Passive指令,而Passive狀態設定為關閉,故控制器於電力回復後重啟Download,即下達預設之『關閉』指令」,因此電力喪失18秒後,系統設定重新開機並下達電力關閉指令,最終導致供氣中斷、連帶讓台電6部機組全部跳電,出現無預警全國大停電。
桃檢說,檢視整個更換電源供應器過程,游姓工程師在更換作業前,未將「系統設定」預先改為「手動設定」,避免後續可能引發的風險;不過,巨路公司並未針對更換電源供應器制定標準作業流程,而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天然氣作業手冊」中規定,「操作變更與維修時控制模式『得』改為現場控制模式」,而非「應」改為現場控制模式;另,游姓工程師曾在事發5天前,曾更換過電源供應器,當時也未將自動控制改為現場控制,作業也順利完成、未發生電力喪失問題,現場的中油公司方姓、蕭姓值班人員,可能因此輕忽未更改設定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8月15日當天都未提醒或注意要更改作業模式。
從工程師到中油值班人員,因為一個「輕忽」造成全國大停電,桃檢表示,全案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77條第1項間隔氣體罪、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但以上3罪都以「故意」為構成要件,但根據調查的證據顯示,巨路公司游姓工程師及中油方姓、蕭姓值班人員並無「故意」存在,3人也非刑法上定義的公務員,難以用刑法相繩,全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