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 漁業法今協商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協商「漁業法」,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指出,協商結論採農委會建議條文通過,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相關禁漁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相關獎勵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協商結論有待各黨團簽署。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楊曜於書面指出,近年來國際間對於鼓勵漁民休漁索進行之國家自願性休漁補貼,普遍被認為屬於「綠色補助」,且合乎國際規範,而我國現行海洋政策,對漁業捕撈方法、捕撈時節限制,漁場作業範圍限縮等管制日益嚴格,致使漁民收入銳減。
楊曜指出,相較鄰近國家,我國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額度明顯偏低,為兼顧漁民生計和促進海洋永續發展,應合理提高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額度。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則於說明修法要旨時回應,將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提高為5萬元起跳,雖可有效鼓勵船主休漁,不過每年所需經費約9億元以上,目前年度預算僅編列2億元,尚無足夠經費可供支應。
黃金城也指出,鑒於漁船漁撈能力提昇、海洋汙染和過度捕撈,已造成漁業資源持續下降,建議針對自願性休漁之漁船主給予獎勵外,並就配合公告禁漁措施期間在港未出海作業者,也給予獎勵。
根據監察委員劉德勳、陳小紅在105年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參與自願性休漁之漁船係以漁筏、舢舨及未滿5噸之小型漁船為主,在無法有效吸引漁獲量較高之大型漁船參與的情況下,實施獎勵休漁制度對於沿近海漁業資源的復育並無甚助益。
今日協商結論條文包括,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37條或44條所定每年2個月以上之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