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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升遷管道 法警將增設小隊長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法警小隊長一職。圖中主角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法警小隊長一職。圖中主角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18/09/21 12: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為了解決法警組織扁平,升遷塞車的問題,日前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法警可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落實分層負責,並鼓舞士氣;草案另授權法警有驅逐民眾、檢查隨身物品、使用警械的強制力,以維護法院安全。

法警小隊長為本草案重點,司法院指出,法警組織扁平,僅法警長、副法警長為管理幹部,缺少中層管理幹部協勤、管理,難以有效監督,因此有必要視業務需求增設小隊長,由法警兼任,落實分層負責,提昇管理效率,並暢通法警升遷管道,鼓舞法警士氣,但不另列等。

此外,司法院認為,法警為維護機關、人員、財產、安全、秩序、阻止犯罪、危害發生、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於草案中明定地方法院得指派法警為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或其他必要處置等即時強制,以維護社會公益;但若即時強制造成無辜第三人損害,司法院也一併修「行政執行法」,讓這些人得以獲得補償。

草案還增訂,法警可檢查進出法院民眾物品,必要時可扣留,若民眾有滋事可能,法警有權予以驅離或拒絕他們進入法院;而人犯、少年、或收容人等受公權力拘束的人,法警也有權檢查身體、衣類及所攜帶物品。

而為了避免開庭當事人、提解的人犯、少年、被拘提人、被逮捕人或受管束者有自傷、自殺、攻擊他人、甚至是伺機脫逃之舉,草案也授權法警於必要時使用警械與械具,以防危害或人犯脫逃事情發生。

目前實務上,法警均依法官指示辦理送達、拘提、同行、逮捕、搜索、扣押等司法警察事務,目的為輔助司法權行使,與一般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主動實施偵查作為不同,因此,司法院認為法警應為法院職員,主要負責法院安全與秩序維護勤務,特於本次修正案中明定,法警只有在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視為

司法警察。

「法院組織法」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也一併修正,近日送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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