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 院檢意見拉鋸
2018/05/21 14:4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攸關限制出境法制化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1修正草案」,因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拉鋸,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僅規範限制住居,有關限制出境之實務運作,係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與幾次最高法院判決而來,並無明確法律授權。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蔡易餘均提案修法朝向「絕對法官保留」,但法務部、司法院均有疑義。
司法院遂透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以訂定專章的方式,將限制出境法制化。周春米草案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裁定限制出境後,應於1個月內通知被限制人;檢察官每次聲請延長不得逾4個月,且以3次為限;若被限制人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緩刑、易科罰金等裁判,視為撤銷限制出境。並要求院、檢應在新制施行後3個月內清查現有限制出境案件,並於清查完畢後2個月內重新考量。
法務部則認為,檢察官首次裁定限制出境的期間僅2個月太短,請書面通知被限制人不利偵查;也希望將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被告納入限制出境的範圍內。希望緩衝期可以延長。法務部則透過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提案。
立法院司委會今審查相關草案,確定以周春米版草案為架構,就限制出境訂定專章。同意檢察官首次裁定的期間最長可達8個月,每次聲請延長不得逾4個月,且以2次為限。不過多數條文均無共識。
段宜康因此裁示,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他表示,這未來還需要協商,法務部與司法院還有時間可以慢慢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