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限制出境法制化 院檢意見拉鋸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1日)開會審查法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備詢。(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1日)開會審查法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備詢。(記者方賓照攝)

2018/05/21 14:4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攸關限制出境法制化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1修正草案」,因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拉鋸,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僅規範限制住居,有關限制出境之實務運作,係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與幾次最高法院判決而來,並無明確法律授權。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蔡易餘均提案修法朝向「絕對法官保留」,但法務部、司法院均有疑義。

司法院遂透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以訂定專章的方式,將限制出境法制化。周春米草案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裁定限制出境後,應於1個月內通知被限制人;檢察官每次聲請延長不得逾4個月,且以3次為限;若被限制人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緩刑、易科罰金等裁判,視為撤銷限制出境。並要求院、檢應在新制施行後3個月內清查現有限制出境案件,並於清查完畢後2個月內重新考量。

法務部則認為,檢察官首次裁定限制出境的期間僅2個月太短,請書面通知被限制人不利偵查;也希望將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被告納入限制出境的範圍內。希望緩衝期可以延長。法務部則透過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提案。

立法院司委會今審查相關草案,確定以周春米版草案為架構,就限制出境訂定專章。同意檢察官首次裁定的期間最長可達8個月,每次聲請延長不得逾4個月,且以2次為限。不過多數條文均無共識。

段宜康因此裁示,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他表示,這未來還需要協商,法務部與司法院還有時間可以慢慢凝聚共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臺北市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