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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暱稱也有「人格權」 任意謾罵恐負刑責

    網路上罵人,恐觸犯公然侮辱,應謹言慎行。(資料照。記者李容萍翻攝)

    網路上罵人,恐觸犯公然侮辱,應謹言慎行。(資料照。記者李容萍翻攝)

    2018/01/23 12: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手遊玩家,不滿隊友害他慘敗,怒罵對方「腦殘」,被依「公然侮辱罪」移送,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今天(23日)為此撰文指出,網路暱稱是個人透過網路展現自己的符號,當然也具「人格權」,網友切莫以為無刑責而任意謾罵,吃上官司。

    司進會表示,「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辱,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

    多數民眾認為在網路世界內只有暱稱、代稱,彼此之間除了網路社群、遊戲外並無接觸,怎麼會有法條所謂「人格權」的侵害?司進會解釋,司法實務上,所謂的名譽指的是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為社會上對於他的評價,網路世界的匿名、化身或代號,是個人透過網路展現自己,與他人互動交往的符號,因此化身在網路中的人際關係與聲譽評價,自然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司進會指出,只要網路上資訊足以特定或可得知該暱稱實際上為何人,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人,此時暱稱或代號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

    至於在群組中發出侮辱訊息再收回,也因群組符合「多人共見共聞」的要件,就算秒收回,還是涉犯公然侮辱罪;而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亦屬該罪規範的一環,網友使用貼圖、網路流行語時應特別謹慎。

    若是一對一的私訊吵架,不論字眼再怎麼難聽,因非「公開」場合,都與公然侮辱無關,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吵架內容涉及恐嚇,可能另外成立恐嚇罪。

    司進會呼籲,千萬別因一時手滑或跟流行,就貼了不該貼的圖樣或網路用語,網路發言記得停看聽,避免一時情緒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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