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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拍到鄰居陽台 挨告妨害秘密

顏男架設監視器蒐證,因拍到樓下鄰居陽台,挨告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認為,顏男行為不符合「無故」、「非公開活動」構成要件,處分不起訴。(記者黃捷攝)

顏男架設監視器蒐證,因拍到樓下鄰居陽台,挨告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認為,顏男行為不符合「無故」、「非公開活動」構成要件,處分不起訴。(記者黃捷攝)

2017/08/16 18:3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顏姓男子住家外牆、鐵窗經常遭人敲打,連磁磚都被敲破,他請社區管委會詢問鄰居,卻沒人承認,只好將行車紀錄器夾在窗台,對著牆面拍攝,由於樓下陽台也入鏡,樓下郭姓屋主認為侵害他的隱私,憤而控告顏男妨害秘密。

檢察官勘驗錄影畫面時,發現畫面中確實拍到郭男家的陽台,不過,陽台安裝的窗戶是透明的,未加裝窗簾或其他遮蔽物,就算不用監視器拍攝,顏男也可用肉眼看到陽台的狀況,因此認定郭男在陽台做的事不是「非公開活動」。

此外,顏男另提出6張照片,證明住處外牆曾被不明人士從下方敲打,郭男也自承曾經有敲打顏男家的窗戶提醒,因此認定顏男架設監視器是為了蒐證,並非「無故」拍攝。

檢察官指出,「刑法」妨害秘密罪,是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但偵查結果認定,顏男架設監視器,並不符合「非公開活動」及「無故」兩項構成要件,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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