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管理員偷刪東家臉書粉專 律師:可以告這一條
2018/02/14 22:2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某間髮妝店黃姓老闆,為打響知名度,用臉書設立粉專,將陳姓正妹女員工設定粉專管理員吸睛,但陳女離職後疑想報復,用管理員身分將粉專刪除,黃女一氣下想對陳女提告捍衛自己的權利,卻不知到底能告什麼而作罷,不過律師洪銘憲指出,陳女刪除粉專的舉動可能觸犯刑法359條,刪除、變更電腦電磁資料以致損害,只要行為時電磁紀錄遭刪除、變更即可成立本罪。
黃女說,她開設的妝髮店,位於巷子內,也沒有錢做廣告,生意都靠熟客介紹,因此開設粉絲專業,讓想來消費的客人可以參考粉專的照片跟內容,設立粉專3年來,有不少客人第一次是靠臉書粉專跟她連絡,才成為熟客,因為自己無法常常回覆留言,所以拉了幾個員工一起成為粉專管理員,陳女也是其中之一。
不過今年1月陳女與朋友自立門戶,黃女作為老東家婉轉請陳女離職,同時也祝福她有更好的發展,沒想到陳女在離職後竟然用管理員身分,刪除黃女的粉專,所幸刪除粉專有14天的考慮期,黃女發現後立刻質問陳女,但陳女認為,她只是想退出粉專管理員,此舉讓黃女覺得陳女報復老東家。
黃女想對陳女提告,但平時沒有出入警察機關,問了身邊的朋友都不曉得該告什麼罪只好作罷。
不過律師洪銘憲認為,陳女刪除粉專的舉動涉嫌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無故刪除是指使電磁紀錄消失、部分消失,只要紀錄遭刪除或變更就可能成立,至於紀錄事後可否救回來,不影響罪嫌成立。
但是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在實務強調刪除電腦紀錄,要造成具體上損害,才有可能會構成,但是否會構成本罪,仍要看檢察官及法院就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