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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不聞問 老病才求扶養...父子親情只剩2千元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李翁雖對兒子不好,但惡性未達可拒養程度,判兒子每月應支付2000元給病父。(記者李立法攝)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李翁雖對兒子不好,但惡性未達可拒養程度,判兒子每月應支付2000元給病父。(記者李立法攝)

2017/10/20 19:1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老翁中風失去謀生能力,要求與前妻所生的成年兒子負起扶養義務,兒子反控父親離婚後對他和母親不聞不問,未盡照顧子女責任,拒絕扶養病父;法官衡量全案情狀,認為李翁雖對兒子不好,但惡性未達可拒養程度,判兒子每月應支付2千元給病父,可上訴。

李翁兒子向法官說,父親因外遇導致與母親離婚,母親為爭取他的監護權,不惜將名下車輛及房屋過戶給父親,父親竟將外遇對象接回同住,叫母親情何以堪,母親有時因工作加班請託父親代為接他放學並協助照料1、2個小時,父親卻斷然拒絕。

李翁的兒子還說,父親離婚後未曾給付他扶養費,他念大學時,母親因無法湊足學費,打電話請求父親資助,父親卻說「沒錢」,幸得舅母伸援才順利就學,父親既未盡扶養照顧子女之責,他也可依民法規定,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請法官駁回李翁請求。

李翁前妻也向法官表示,兒子2歲時,她就和丈夫離婚,是她獨自將兒子扶養長大。

法官認為,李翁兒子因為從小和母親未受到父親善待,心中滿是怨恨,但衡量李翁年輕時對待妻兒的行為,尚未達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不法侵害扶養義務人等重大情節,但可減輕兒子的扶養義務,於是判兒子每月要給父親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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