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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機器也算犯罪 檢:最重可處1年徒刑

男子鑽停車場悠遊卡付費、前5分鐘免費漏洞,半年進出194次沒繳過錢,被依詐欺罪嫌起訴。該停車場已結束營業,圖為示意圖。(記者余衡翻攝)

男子鑽停車場悠遊卡付費、前5分鐘免費漏洞,半年進出194次沒繳過錢,被依詐欺罪嫌起訴。該停車場已結束營業,圖為示意圖。(記者余衡翻攝)

2018/07/19 09:5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男子利用停車場給予入場5分鐘內免費的優惠,先把車開進停車場停好停滿,再於5分鐘內徒步衝到出口處刷悠遊卡,讓機器誤以為車子已開出場外,半年重複使用該手法194次,少繳逾4萬元的停車費,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指出,「對機器詐欺」觸犯我國刑法339條之1,最重可處1年徒刑,民眾千萬不要以為騙的是機器就沒有刑責。

李家豪解釋,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李家豪指出,現今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設計去計算收費金額後,解除電腦鎖定完成買賣、繳費的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一定的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所以特別立法來處罰。

以本案為例,車子明明有停在停車場內,男子卻利用收費設備設計上有5分鐘內離場不收費的優惠,欺騙收費設備車輛已在入場5分鐘內離場,而取得了停在停車場內一直停車而且不用付費的利益,這就是刑法上要處罰對機器詐欺的犯罪行為。

李家豪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帶給現代人很多便利,但千萬不要認為可以鑽漏洞或佔便宜,而去欺騙收費設備,以免吃上官司,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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