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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竹市長確定是民進黨籍 並獲賠1元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因「違紀參選」遭撤銷黨籍,因自覺權益受損,狀告民進黨並求償1元及登報道歉。圖為蔡仁間參選新竹市長時的競選活動。(資料照)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因「違紀參選」遭撤銷黨籍,因自覺權益受損,狀告民進黨並求償1元及登報道歉。圖為蔡仁間參選新竹市長時的競選活動。(資料照)

2017/09/21 14:4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新竹市長蔡仁堅103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遭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他因不服,接連對黨提起「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之訴獲勝確定,並另案就其黨員權、名譽權受損部分求償1元與登報道歉。全案歷經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後,稍早判蔡獲賠1元,但駁回登報道歉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蔡本月7日親自出庭時提到,當年9月未依黨內提名辦法行事,已侵害黨員權利,且他雖在事發後堅持參選,卻遭外界閒言閒語,自認個人名譽權受侵害,因而堅持提告,要求民進黨付出代價;而坐在蔡身旁的律師也說,當事人自事發至今均無法行使黨員權利,姑且不論市長選舉,就連立委選戰也因不具黨員資格,遭剔除門外。

民進黨律師不認同蔡所說並指出,蔡未經提名即參選本就違紀,因此相關開除並未侵害,遑論侵害名譽權,請求駁回訴訟。

法官審酌後,今判蔡獲賠1元、駁回登報道歉請求。

至於最高法院上月9日判決定讞之「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一案;終審法官認同高院見解,依據人民團體法強制規定,黨員(或會員)只能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而喪失資格一旦違反規定時,相關除名處分則不生效力,因此認定蔡被開除黨籍時,未經黨代表大會確認已屬違法,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屬黨內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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