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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專案小組:同性婚姻若出軌 可訴諸離婚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說明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會中決定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之義務。(記者李欣芳攝)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說明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會中決定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之義務。(記者李欣芳攝)

2017/06/21 15:14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積極盤點同性婚姻法制化,政院秘書長陳美伶今天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定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的義務,當然也包括互負貞操的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若有違反情事,例如另一方同志出軌,則可訴請離婚或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今天下午出面說明上午跨部會專案小組的結論。至於同性婚姻配偶的姓氏規定,會中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陳美伶表示,依據現行民法,夫妻結婚可保有本姓,例外可冠姓,過去是女性冠夫姓的比例較多,其中又以50、60歲以上的女性冠夫姓的比例比較多,現在年輕人大多不會冠姓。

有關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義務,被詢及若同志結婚後若發現有出軌行為,可以如何處理?陳美伶說,同性婚姻若有出軌行為,可訴諸離婚,或請求向當事人或第三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會中也決定同性婚姻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一方濫用該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有關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會中決定同性婚姻的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費用所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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